在共同基金行业,转型为贷款援助机构的人不在少数。熟悉“贷款援助”这个词的人应该知道,“贷款援助”这个词在这里有很多含义。有的人傲慢自大,有的人遮遮掩掩,有的人勤奋负责,有的人浑水摸鱼。今天,就让我们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看如何遵守法律?
1. 顾名思义,帮助别人放贷就是帮助别人放贷
由于放贷机构条例迟迟未出台,中国民间借贷的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。截至今年,发放的小额贷款公司牌照超过8600张;有超过220个许可证,这已经是相当多的总数。但很多小贷公司存在牌照闲置、牌照废弃、司法案件等现象,利用率一般。
银行是贷款的主力军,所以我就不多说了。
对上述机构(持牌机构)提供贷款并从中赚取费用的帮助,广义上称为贷款援助。在备案难、银行存款难、政策微妙的情况下,将网贷平台转型为辅助金融机构放款的媒介可能是更好的选择。
2. 贷款人不应自行担保贷款
为了获得上级金融机构的青睐,一些贷款援助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了“抽屉协议”,即贷款援助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某些贷款合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有时,贷款援助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和首席执行官也需要签署合同,以个人所有财产作为连带担保人之一。
按照“穿透式监管”的思路,上述行为仍可认定为:助贷机构充当信用中介,深度参与借贷法律关系,甚至利用持牌机构作为“渠道”自行放贷。
这种不正常的发展路径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事件,届时银行等机构也会被拖累,系统性风险的红线就在眼前。
因此,如果你用羊头卖狗肉,你迟早要偿还贷款。尽管借款人每个月都要支付利息,但仍有许多人最终无法偿还本金或放弃贷款。金融风险比天气预报更不确定,黑天鹅随时可能到来。
3.不同的贷款援助模式导致不同的法律责任
根据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的《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办法》,取缔“以助贷名义放款,实际放款”的机构;“有共同借款、弄虚作假、欺骗出借人等行为的,可能涉嫌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(刑事侦查处理)罪或者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(侦查处理)共同集资罪。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处罚,根据证据和刑事政策确定。”
同时,我们提醒大家,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能取代民事法律责任的履行。一旦机构或个人承诺对某一借贷关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因涉嫌行政或刑事责任,将不追究其民事责任。合同的交易对手和被害人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其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连带责任。
互联网广告主还应当遵守《广告法》和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。“广告商仍然是虚假广告的第一责任人。发布虚假广告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,损害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”但是,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、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,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预先赔偿。
广告经营者、发布者、代言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是虚假的情况下,仍然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或者提出建议、证明的,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。这就要求互联网广告商时刻保持客观证据,证明自己的清白,而不是充当老虎的人质。
综上所述,贷款援助应该是援助而不是替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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